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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64/2018-0576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 文号: 通政办发〔2018〕53号
成文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6-0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05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责任

单位

目    标      任    务

海安县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15万平方米,运行标识项目不少于1个,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⒍新型墙体材料产量(折标砖,下同)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96%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1%以上;⒎继续坚持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⒏完成新型墙体材料技改或开发项目1个以上,新增生产能力4000万块以上;⒐申请和推动1个乡镇通过省散装水泥农村应用考核;⒑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75万吨,散装率达到80%以上;11. 完成预拌混凝土供应量120万立方米以上,预拌砂浆供应量达到2万吨以上; 12.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如皋市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15万平方米,运行标识项目不少于1个,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省级示范项目1项;6.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98%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8%以上;7.继续坚持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8.完成新型墙体材料技改或开发项目2个以上,新增生产能力10000万块以上;9.完成1个乡镇“禁粘”创建工作、申请和推动1个乡镇通过省散装水泥农村应用考核;10.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50万吨,散装率达到80%以上;11.完成预拌混凝土供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预拌砂浆供应量达到5万吨以上;12.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如东县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15万平方米,运行标识项目不少于1个,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完成省级区域示范项目1项;6.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96%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2.6%以上;7.继续坚持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8.完成新型墙体材料技改或开发项目2个以上,新增生产能力3000万块以上;9. 完成1个乡镇“禁粘”创建工作;10.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75万吨,散装率达到80%以上;11.完成预拌混凝土供应量80万立方米以上,预拌砂浆供应量达到3万吨以上;12.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海门市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15万平方米,运行标识项目不少于1个,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完成省级示范项目1项;6.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97%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7%以上;7. 继续坚持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8.完成新型墙体材料技改或开发项目2个以上,新增生产能力6000万块以上;⒐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280万吨,散装率达到90%以上;⒑完成预拌混凝土供应量60万立方米以上,预拌砂浆供应量达到10万吨以上;11.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启东市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15万平方米,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省级示范项目1项;6.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98%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6%以上;7.继续坚持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8.完成新型墙体材料技改或开发项目2个以上,新增生产能力5000万块以上;9.完成1个乡镇“禁粘”创建工作,申请和推动1个乡镇通过省散装水泥农村应用考核;10.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60万吨,散装率达到85%以上; 11.完成预拌混凝土供应量90万立方米以上,预拌砂浆供应量达到15万吨以上;12.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州区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15万平方米,运行标识项目不少于1个,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42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5.5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完成省级示范项目1项;6.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100%以上;7.继续坚持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8.完成新型墙体材料技改或开发项目1个以上,新增生产能力12000万块以上;9. 申请和推动1个乡镇通过省散装水泥农村应用考核;10.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配送)90万吨;11.完成预拌混凝土供应量120万立方米以上,预拌砂浆供应量达到23万吨以上;12.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崇川区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20万平方米,运行标识项目不少于1个,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42.5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6.5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6.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港闸区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20万平方米,运行标识项目不少于1个,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42.5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 6.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二星及以上不少于10万平方米,运行标识项目不少于1个,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⒊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确保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不低于41.5万平方米;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改造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⒌开展太阳能光电项目示范应用不少于0.3MW,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项;6.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100%,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8%以上;7.继续坚持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8.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苏通科技产业园区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3.积极发挥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区引领作用,主动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4.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继续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应用示范;5.协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6.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100%,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8%以上;7.继续坚持对砖瓦企业停止供应农田粘土;8.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州湾示范区

⒈认真贯彻《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3.积极发挥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区引领作用,主动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4.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继续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应用示范;5.做好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做好能耗统计工作;6.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96%,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8%以上;7.做好墙改节能和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管理办公室

南通创新区

⒈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建筑节能与墙改宣传工作;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及以上开展建设,且确保每个项目均获得绿色建筑标识;3.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4.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5.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预拌砂浆,所承担的项目确保100%采用新墙材和预拌砂浆砌筑、粉刷,优先采用科技含量高的绿色墙材产品。

市经信委

⒈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在技改项目审查审批时,明确提出节能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⒉协调有关利废企业发展问题;⒊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

⒈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将建筑节能相关规划编制、建筑能耗数据平台运行维护费用及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纳入财政预算;⒉协助管理主体做好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等工作;⒊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市国土局

⒈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在土地出让、租赁或划拨时,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⒉加强用地管理,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42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新建、改建、迁建等六类整治对象不供地;⒊严禁开采农田土,注销关闭企业的采矿许可证;⒋对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生产工艺项目,不予办理相应用地手续和采矿手续;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市建设局

⒈全面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⒉在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施工图专项审查、施工现场节能公示、节能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整体联动,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和墙材革新工作的开展;⒊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例达到97.7%以上,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竣工面积占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到98%以上;⒋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60万吨;5.完成预拌混凝土供应量430万立方米以上,预拌砂浆供应量达到22万吨以上;6.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返退工作;7.指导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施技改和新墙材的研发,力争完成技改或开发项目10个以上;8.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市规划局

⒈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⒉按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第439号)的相关要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内容审查把关。

市房管局

⒈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在房屋销售环节抓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⒉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对用能设施的监管和维护;3. 结合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和推进既有居住建筑改造。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⒈认真贯彻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531号令)、《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江苏省公共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加强对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推进能耗监测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及所采集实时数据的远程传输;⒉开展机关办公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3.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

⒈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⒉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投资项目建设中心

市级政府

⒈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建筑节能与墙改宣传工作;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达65%以上节能水平,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及以上开展建设,且确保每个项目均获得绿色建筑标识;3.推进建筑能源审计、能耗分项计量和能效测评工作;4.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5.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预拌砂浆,所承担的项目确保100%采用新墙材和预拌砂浆砌筑、粉刷,优先采用科技含量高的绿色墙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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